(2017)新0105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玉浩与王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浩,王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3094号原告:孙玉浩,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维斯特世纪花园六期183-3-201被告:王阗,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小西沟京华佳座***号。原告孙玉浩与被告王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孙玉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玉浩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