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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古学超与吴捷、陈雪芬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学超,吴捷,陈雪芬,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学超,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香港沙田,。被执行人:吴捷,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码:610113196705200415。被执行人:陈雪芬,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码:441423197107180728。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路南侧****号金运世纪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吴捷。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吴捷。申请执行人古学超与被执行人吴捷、陈雪芬、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雪芬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9A、9B、9C房(房产证号:30××16、30××14、30××76)和被执行人吴捷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9K、9L房(不动产证号:3000621285、3000621287)。因上述房产已被另案处置,所得执行款项尚不足以偿付优先债权,无款项可供本案分配。另,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捷持有的深圳市捷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83%股权、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市捷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2%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再,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捷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雪芬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因上述财产本案均为轮候查封、冻结,暂无法处分。除上述财产,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