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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京早春荷塘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早春荷塘养殖专业合作社,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早春荷塘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法定代表人:雍春明,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法定代表人:仇月明。南京早春荷塘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早春荷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人民币57482元及利息(以5748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04元(含执行费76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31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3142元,尚未执行到位343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扣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