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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590号

李玲、李芬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玲,李芬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生于1987年10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李芬祥,男,生于1980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李玲申请执行李芬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芬祥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玲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芬祥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芬祥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玲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芬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芬祥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玲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芬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玲在被执行人李芬祥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华书

审 判 员  黄志佳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