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汪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汪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6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