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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达飞与李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达飞,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夏达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夏达飞与李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达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莎名下有一家公司,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72085.6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夏达飞案款62644.4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夏达飞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