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林丽芬、曾某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芬,曾某1,曾某2,邱志芹,张吓桃,曾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芬,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曾某1,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曾某2,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邱志芹,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张吓桃,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曾晗,女,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芬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邱志芹、张吓桃、曾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邱志芹、张吓桃、曾晗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勇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