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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某1、白某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俞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被告人杜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被告人王某2,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朱仙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被告人周某,男,甘肃省古浪县人,家住古浪县。辩护人于芬,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及辩护人银万帮、何明生、陈寿安、陈文奎、朱仙洲、于芬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白某、刘某、杜某、任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凉州区黄羊镇鑫鑫源酒吧喝酒,因琐事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秦某1发生争执,双方在撕打中致白某头部受伤,秦某1的手机屏被摔碎,后白某、刘某先后打电话叫来王某1、俞某、冯某、王某2、徐某、周某、张某(另案处理)。秦某1打电话叫来了其弟秦某2。被告人王某1等人驾驶3辆小型越野车到现场以给白某治疗头部伤为由,强行将被害人秦某1、秦某2、马某及赵某、董某拉到3辆车上,拉到本市凉州区云翔小区和发放镇发放村温棚种植基地附近,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等人对秦某1、马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了殴打。后被告人王某1、刘某指使白某以治疗头部伤为名,向秦某1索医疗费2万元,秦某1称其只有5000元。于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1等人便将秦某1等人带至城区一自动取款机处取得现金3000元,后又将秦某1等5人带至凉州区海锦天宾馆509房间,强行逼迫让秦某1、马某凑足剩余赔偿款。马某到银行取2000元时,被告人王某1、张某指派被告人冯某、俞某跟随陪同。张某要求秦某1为白某出具了医疗赔偿协议书1份,后将被害人秦某1等人放走。所得赃款被被告人王某1等人共同挥霍。被害人秦某1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背部软组织损伤,马某的伤为下腹部及膀胱区软组织损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是主犯,被告人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是从犯,被告王某1、刘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对从犯、自首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对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可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王某1的辩护人银万帮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为抢劫罪有异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不大,事后又主动退赔了赃款,还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王某1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白某的辩护人何明生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白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抢劫罪是无须任何理由就向被告人强行索要钱财,而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因被害人将被告人白某打伤,为给白某打抱不平、索要医疗费而引发的;抢劫罪一般是当场劫取财物,劫取财物的数量是不由被害人所决定的,而本案中虽发生了殴打等暴力手段,但并没有采用强行搜身等手段劫取财物,而是经双方协商后,由被害人将钱凑齐后主动交给被告人的。2、被告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又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刘某的辩护人陈守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各被告人虽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其目的一方面是为白某报仇出气,另一方面是为白某索要医疗费;取得财产也并非当场,而是经双方协商后由被害人主动交出的;从双方协商后赔偿医疗费的这一情况看,被害人没有被被告人完全控制,被害人还能充分表达自已意志,故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案发后又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加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冯某的辩护人陈文奎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定性为抢劫罪不妥,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冯某是受王某1的指示跟随马某去取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冯某判处缓刑。王某2的辩护人朱仙洲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为了让被害人给被告人的同伙看病,并不是非法获财,被告人虽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但是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从被害人协商赔偿、到银行取钱和打电话向朋友借款等行为看,被害人并没有完全被被告人控制,完全有机会报警,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故被告人王某2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只能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2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又系初犯、偶犯,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周某的辩护人于芬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定性为抢劫案不准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次周某在整个案件中既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只是开车将一行人从黄羊拉到武威,事后又得到了300元的加油费和与其他被告人吃了一顿饭,这些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与刑法规定的犯罪不相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周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白某、刘某、杜某等人在凉州区黄羊镇鑫鑫源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白某到吧台要酒时与同在该酒吧喝完酒准备结帐的受害人秦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秦某1发生了厮打,白某头部受伤,秦某1的手机屏被打碎,双方为索赔在酒吧包厢里争执至次日(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某、刘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1、冯某、俞某、王某2、徐某、周某和张某等人,被害人秦某1打电话叫来了其弟秦某2。为各自的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后被告人王某1和张树华等人以给白某治伤为由让秦某1、马某、秦某2到酒吧楼下,到楼下马某又碰到其同学赵某、董某。被告人王某1等人以给白某到武威市医院治伤为由,强行将被害人秦某1等5人拉在三辆小轿车上(分别是张某、冯某、周某各驾驶一辆)带至武威城区。到武威城区云翔小区附近,被告人王某1、张某把秦某1从车上拉下来拳打脚踢。后又拉到发放镇发放村蔬菜大棚附近,被告人王某1等人再次用拳脚对秦某1、马某实施了殴打。随后王某1等人指使白某向秦某1要钱,白某提出让秦某1赔偿2万元钱,秦某1说凑不上那么多钱,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害人秦某1给被告人白某赔偿5000元。王某1等人将秦某1等人又带到城区,秦某1持其弟秦某2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0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王某1等人又将秦某1等人带至城区西关的海锦天宾馆509房间,要求秦某1凑足剩余2000元的赔偿款。10月16日8时许,马某从朋友处打电话借了2000元,王某1、张某指派被告人冯某、俞某陪同马某到银行取来现金2000元。张某要求秦某1为白某书写了一份医疗赔偿协议,之后将被害人秦某1等5人放走。5000元现金由被告人王某1拿着给三辆汽车的司机每人支付300元车费,向白某支付200元医药费,又支付了400元房费后,剩余3500元由王某1拿上与其他各被告人吃喝花费挥霍。经凉州区黄羊医院诊断秦某1的伤为左背部软组织损伤,马某的伤为下腹部及膀胱区软组织损伤。被告人白某未到医院检查治疗。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刘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秦某1与各被告人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秦某1被敲诈的现金5000元,并赔偿被害人秦某1的医疗费、手机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700元,达成协议后被害人秦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申请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秦某1于2016年10月16日向凉州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他和马某等人在凉州区黄羊镇鑫鑫源酒吧喝完出来结账时,和一个向老板要酒的小伙子(白某)发生争吵打架,那个人在他的左大腿上踏了三脚,装在裤兜手机屏被踢碎了。他和马某就到那几个人喝酒的包厢让他们赔偿手机,后来他弟弟秦某2来了。过了一会儿对方那边又来了一帮人把他和秦某2、马某叫到了酒吧楼下,他要带有伤的那个人去黄羊医院治疗,那些人不同意,就让他们赔偿,后把他们三人还有马某的两个朋友(赵某、董某)强行拽到那几个人的车上,途中那些人拿出了木棒和电棒威胁他们,向他们要2万元钱,还说不给钱就把他们扔到天马湖里面,车子走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停了下来,那几个人把他们拽下车打了一顿,继续向他们要钱,他说没那么多钱,只能凑5000元钱,那几个人就同意了,他在城区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秦某2的卡取了3000元交给白某,之后那几个人就把他们拉到了武威的一家宾馆里,一个叫王哥的人打了他一个巴掌让他们继续找钱,后来马某向他朋友打电话借了2000元钱打了马某的卡上,那几个人就派其中的两个人就跟着马某去银行里取钱,马某把钱取回来了后给了那几个人,对方戴眼镜的那个人逼着他写了一份医疗赔偿协议,后才让他们回去的。3、被害人秦某2的陈述,证明秦某2系秦某1的弟弟。2016年10月17日凌晨他到鑫鑫源KTV找他哥哥秦某1时,在一个包厢里看到四、五个人和他哥哥协商赔偿手机的事,楼道里还有四五个人,后来他哥哥和那伙人下楼,他也跟上到楼下,那些人将他们分别塞进了三辆车里,把他们往武威方向拉,在中途那些人把他们五个人拉下车打了一顿,那些人还拿出了一根木棒和一根电棒,后来把他们拉到一个蔬菜大棚处,让他们下车后又被那些人打了一顿,向他们索要2万元钱,秦某1说没有钱,其中有个人把秦某1扇了几个嘴巴,说没有钱就想办法,找不到钱就把他们丢到天马湖喂鱼去,之后秦某1就拿上他部队上的保障卡取了3000元。后来他们被带到一个宾馆,一个叫王哥的人说什么时候钱凑齐什么时候放他们,后马某把钱借上,那伙人中有两个人就跟着马某去外面取来了2000元钱,把钱给了戴眼镜的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又指示秦某1写了一个条子才让他们出来的。4、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那天他和秦某1在黄羊鑫鑫源酒吧喝酒,酒后结账回家时秦某1和一个到吧台要酒的人发生了争吵,那个人在秦某1大腿上踏了两脚,后被人拉开,秦某1到楼下发现自己的手机被打坏了,又上去到包厢向那个打了他的人谈赔偿手机的事,那个人让秦某1等着,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来了一个人和秦某1很熟,对方也叫来了几个人和先前的共有十几个人把他们叫到酒吧楼下,其中有个人说头痛要上武威市医院去看病,马某的两个同学赵某和董某也来到酒吧楼下,那伙人把他们拽到了三辆汽车上拉到武威,在途中那些人把他们拉下车进行两次殴打,向他们要2万元钱,还说不给钱就把他们扔到天马湖,最后秦某1说最多凑5000元,那些人就同意了,那些人将他们拉到武威城区的一个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000元,后又将他们拉到武威的一家宾馆,次日早上8时许他打电话从同学处借了2000元打在了他的卡上,那些人派了两个人跟他到银行将2000元钱取来交给那些人,其中一个戴眼镜的小伙还逼迫秦某1写一份医疗赔偿协议,之后才让他们走的。5、证人赵某、董某的证言,证明赵某、董某是马某打电话叫到酒吧楼下的,去以后马某说被人打了要去武威看病,那几个就把他们二人和马某等人拉到车上,到武威城区车停下后,他们二人下车被人踏了一脚,他们二人就跑开了,又被那几个人追上将他们二人拉回去打了一顿,又把他们拉到一荒滩处,那些人把马某和秦某1拉下车打了一顿,之后把他们带到一个宾馆,他们二人在门口,马某和秦某1被带到房间里,听到有人说这是3000元,还差2000元,后马某打电话开始借钱,过了一会马某把钱借上了,其中两个小伙子跟上马某去把钱取回来,有人又让秦某1写了一个条子才让他们回的。6、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那天和秦某1等人在鑫鑫源酒吧喝酒,在结账时秦某1和一个小伙子发生了争吵,之后发生了打架,被人拉开后他就回去了。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人员2016年10月16日16时对实施敲诈勒索的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凉州区西环路海锦天酒店509房间。该房间以俞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并调取了监控视频。8、指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马某和秦某1分别指认,海锦天商务酒店509房间就是2016年10月16日7时许,被敲诈勒索现金5000元的地方。经被告人王某1指认,海锦天酒店509房间是向秦某1、马某索要5000元现金的地方。凉州区云翔小区茶屋一条街附近就是王某1、张某、刘某等人将逃路的人抓回殴打的地方,也是第一次停车的地方。凉州区发放镇发放村十组温棚种植地附近就是王某1、张某、刘某等人第二次停车殴打秦某1等人,并协商赔偿的地方。经被告人白某指认凉州区海锦天宾馆509房间就是2016年10月16日7时许,白某、王某1、张某、刘某等人向秦某1、马某等人索要5000元现金,并让秦某1为白某书写了医疗赔偿协议的地方。9、辨认笔录,证明经秦某1、马某、赵某分别辨认,其辨认出俞某是在海锦天商务酒店509房间内敲诈勒索5000元的人里面的其中一个。经冯某分别辨认,秦某1和马某是坐其车一起进城的人,其中秦某1是写了赔偿协议的人,马某是他和俞某陪着去海锦天宾馆旁的建设银行取款2000元钱的人。经白某分别辨认,秦某1、马某是案发当天在黄羊镇鑫鑫源KTV内打了他的人,秦某1坐冯某的车进城的人,也是在海锦天酒店内赔偿医疗费并在医疗协议上签字的人。经俞某分别辨认,秦某1、马某是在海锦天宾馆内被强行索要5000元钱的被害人中的一个。经马某分别辨认,白某、刘某就是在黄羊镇鑫鑫源酒吧与其和秦某1发生打架,并强行将秦某1和自己带至武威海锦天宾馆内,索要5000元钱的人,以及在途中殴打了秦某1和自已的人。王某1、张某、冯某分别是对方打电话叫来,在回武威途中殴打了秦某1和自已,在宾馆索要了5000元的人。经秦某1分别辨认,白某是在黄羊镇鑫鑫源酒吧被打伤头部的人,也是打电话叫来别人将自己和马某等5人带至武威海锦天宾馆向他索要5000元钱的人,并在途中殴打了自已的人。王某1、张某、刘某、冯某是对方打电话叫来参与索要5000元钱的人,并在途中殴打了自己。10、提取笔录和赔偿协议书,证明公安机关在白树生家中提取了秦某1为白某书写的医疗赔偿协议一张。在冯某驾驶的×××小车的后备箱内提取到两根木棒,该棒长约70厘米,直径5厘米。1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马某取款2000元,秦某2取款3000元。12、住宿材料、视频截图,证明俞某等人在海锦天酒店住宿登记的情况。13、诊断证明,证明凉州区黄羊医院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秦某1的伤为左背部软组织损伤;马某的伤为下腹部及膀胱区软组织损伤。14、抓获经过和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1、刘某、徐某、王某2、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冯某、俞某于2017年1月2日由古浪县公安局在排查中发现而抓获。15、户籍信息,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6、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6日2时许,他接到刘某的电话说被人打了,他就和张某、周某来到了黄羊镇的鑫鑫源KTV,后俞某和冯某也来到了包厢。张某说先到医院去给白某看病,他就让对方五个小伙子分别乘坐冯某和周某的车,他坐张某的车,走到云翔小区附近,刘某和张某说停车和对方商量一下,期间秦某1从车上下来要跑,他跳到树沟子里将秦某1按倒,刘某和徐某把秦某1拉到了冯某的车跟前,之后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找一块荒地,好好收拾一下这几个家伙。他们就把那几个小伙子拉上车到一处有温棚的地方,停下车后把秦某1从冯某的车上拉下来,徐某、俞某、王某2、杜某、任某等人就围着那个小伙子开始拳打脚踢。他发现对方一个小伙子坐在车里,他就把那个小伙子拉下车打了一个嘴巴。张某用脚在秦某1身上踢了几脚。白某和那个小伙子商量赔钱的事,一开始白某向那个小伙子要2万元,那个小伙子说没那么多钱,最后白某又说得6000元,那个小伙子就带他们到共和街附近的一个银行取了2000元,他就对那个小伙子说钱不够继续找,张某说天快亮了,登上个宾馆了再等,他们就到西关海锦天登了一间房子,早上8时许,其中的一个小伙子说钱找上了,他就让冯某和俞某跟上那个小伙子去取钱,又取来了3000元他们就让那几个人走了,他用这5000元给了白某200元看病,支付了400元的房费,给三个汽车司机每人300元的油费,其余的3500元他拿上当天下午吃喝全部花掉了。2016年11月20日王某1到古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投案自首。1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6日0时许,他和刘某、任某、杜某在黄羊镇鑫鑫源酒吧喝酒时,酒没了他去吧台要酒时,旁边有几个小伙正在结账,与他发生了争吵,对方将他的头部打伤,他就打电话叫来俞某、冯某,刘某打电话叫来了王某1、张某等人,他的朋友与那几个小伙子在鑫鑫源酒吧包厢内协商后,双方一起坐车到武威城里给他看病。走到一个温室大棚旁边,任光耀把他们车上两个黄羊小伙子拉下车,张某在那两个小伙子身上踢了几脚,王某1、刘某、张某、杜某、周某、王某2、冯某、俞某也先后跟到了任某他们跟前,刘某让他去打那两个小伙子,他就过去看见秦某1蹲在地上,低着头在认错,就用脚踢了马某没踢上,王某1把秦某2打了一个嘴巴。后刘某和王某1就走到秦某1和马某跟前说了一会儿话,之后刘某过来让他向秦某1要钱,他就过去对秦某1和马某说:”你们看,是去医院检查还是掏钱?”,当时他们人多势众,他就想着借头被打破的事向那些人多要些钱,他就让秦某1拿2万块钱了事。秦某1和马某没有说话,王某1说先登上宾馆再说,他们又上车开始走。在路上秦某1说只能凑上5000元钱,他给王某1说了,王某1就同意了,在一个银行门口秦某1过去取了3000元,王某1问剩下的钱怎么办,秦某1说他再想办法,于是他们就到了宾馆,马某又取回了2000元钱,张某让其中的一个小伙子给他写了一份医疗赔偿协议。之后,王某1就说给每辆车司机给300元钱,给了他200元看病的钱,剩余的钱他放在桌子上说下午一起出来喝酒吃饭。当时说把那些人扔到天马湖里喂鱼的话是王某1和张某说的。1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5日晚23时许,他和白某、杜某、任某等人到黄羊鑫鑫源酒吧喝酒,到次日凌晨2时许,白某去吧台要酒时与人发生了争吵,他就上厕所去了,回来后发现白某的头被打烂了在流血,过了一会打了白某的小伙子又回来了说白某把那个小伙子的手机打烂了,要求白某赔偿,他就出了包厢门给王某1、王某2打了个电话,过了二十多分种王某2来了说他会调监控录像,王某2调出监控看了一下,是白某先骂秦某1引发的,之后王某1、张树华、徐某、冯某、俞某、周某都来了,王某1和张某就让秦某1给白某去医院治伤,到楼下秦某1要跑,被王某1和张某追了回来,秦某1就说到武威去给白某看伤,张某、冯某、周某分别开了三辆车将所有人拉上到云翔小区附近,车停下后张某和徐某就围着秦某1在拳打脚踢,他也向秦某1踢了一脚,之后所有人上车了到一处有很多温棚的地方,他和杜某、周某、俞某、王某2和对方的三个小伙子在车旁边站着,王某1、张某、徐某、任某、白某、冯某围着秦某1和马某,白某对秦某1和马某拳打脚踢。之后白某要让秦某1给他出2万元钱,王某1、张某、徐某、任某、白某、冯某就围着秦某1和马某商量。之后他们上车到武威城区的一个地方车停下,俞某过来对他们说白某和秦某1商量成5000元。王某1让杜某在海锦天宾馆登记了房间,(之后在宾馆内索要5000元钱并写赔偿协议及分赃的过程与王某1、白某所述一致),另外他们所有人都动手打了秦某1等人,在云翔小区附近时,他们把秦某1等五人拳打脚踢,周某也对秦某1等人踢了几脚,在温棚处他和周某站在车旁边,没有参与打人。任某和杜某在云翔小区附近时追了人也打了人。2017年1月9日到古浪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投案自首的。19、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6日0时许,白某给他打电话说在黄羊镇被人打了,他和俞某就到黄羊镇鑫鑫源酒吧找到白某,白某躺在沙发上,张某、王某1、周某、任某、杜某、刘某、王某2都在包厢内。当时,张某说要带白某去武威的医院检查治疗,他们就下楼分别坐了三辆车,他的车上坐着白某、任某和打了白某的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就是秦某1),别的两辆车上坐的人他不清楚。他开车走了一个小时后,前面的车停下后,张某和王某1就把他车上的那两个小伙子从拽下去,王某1在那个小伙子屁股上踢了几脚。从后面车上下来的小伙子跑了,张某、王某2、王某1等人追撵回来后,王某1和张树华把跑了的那两个小伙子打了一顿,俞某从后面的车上拿过来了两根木头棒放在他的车的副驾驶位座上。他们又开车向前走了一段路车又停下,车停下后,张某和王某1又把秦某1和另一个小伙子拉下车开始殴打,秦某1就跪在地上给张某和王某1磕头求饶,白某、张某和王某1他们都围着秦某1,过了一会儿,张某、王某1把被打的两个人拉回了他的车上,秦某1说是要赔钱,白某说得赔1万元钱,秦某1说是只有5000元钱,白某说也行哩。后在路边的自动取机前秦某1取了3000元,把钱交给了白某,说他想办法凑钱。他们就来到武威城里西关的海锦天酒店,到房间后过了一会儿,马某说凑了2000元钱要去银行取。张某让他和俞某陪着马某去取,他们到建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000元钱,回来把钱给了白某,并且写了医疗赔偿协议,之后那五个小伙子就都离开宾馆回去了,那5000元钱被王某1拿走了,说是弟兄们都跑着办这事辛苦了,改天要用这钱请弟兄们吃饭,白某也同意了。当时王某1给三辆车的司机每人300元加油钱,给了白某200元的看病钱,其余的钱王某1拿上叫他们出去吃了个饭。20、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他和冯某在武威城里吃饭时,他接到任某的电话说白某被人打下了,冯某开着他的车就来到黄羊镇的一个茶屋,里面有任某、张某、王某1、白某、刘某、杜某、周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和几个黄羊的人在吵架,吵架的内容是为什么发生打架,怎么给白某看病,黄羊的小伙子说到黄羊给白某看病,他们一起的人说到武威看病,说了一会就都下到楼下,王某1叫茶屋里争吵的三个黄羊人和白某坐在冯某的车上,王某1开车拉着张某、刘某、杜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王某1的车开在最前面,冯某的车是第二、最后是周某的车。车开到云翔小区停下,除了白某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了,王某1、张树华把冯某车里坐着的两个黄羊小伙子拉下车,王某1、张某、任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就拳打脚踢打了那两个小伙子,其中的一个小伙子趁机逃跑被王某1拦住,他也在那个小伙子胸部捣了一拳。打完后他们又上了车,跟着王某1他们的车到一个温棚的地方停下,他们全部人都下了车,那五个黄羊小伙子也下了车,王某1、张某、杜某、任某、白某、刘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小伙子把打了白某的两个小伙子(秦某1、马某)叫到了路边,然后他们就拳打脚踢五个黄羊小伙子,其中那两个小伙子被打着跪在地上求饶,他们就再没打。王某1、白某和两个黄羊人商量要给他们5000元钱给白某看病。之后他们到武威城里西关的海锦天酒店登记了一间房,等黄羊小伙凑齐钱后才让黄羊的小伙们回去了。拿上钱后王某1负责给他们分着把钱花掉了。向那些人要钱都是王某1的主意,他们都是听的王某1的话。整个过程中他和刘某、杜某、周某没有动手,周某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在开车。21、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那天是刘某打电话叫他到黄羊镇鑫鑫源酒吧,去以后看到白某在沙发上躺着,包厢里有刘某、任某、杜某,还有一个小伙子在说手机屏被打破要求赔偿的事,白某说他的头被打烂了要求去医院看伤,对方的人不让白某走,差点还打起来,过了一会刘某又打电话叫来了王某1、张某、冯某、俞某,王某1说在这里不要闹事,该看伤的看伤,该赔手机的赔手机,说着他们就都到楼下了,到楼下王某1说”先上车,去给白某看伤,在场的人全部都去”,他扶着白某上了冯某的车,王某1和张某让要求赔手机的那两个小伙子也坐在上冯某的车上,王某1让他坐在了张树华的车上,车走到武威城区云翔小区附近,张某、王某1把秦某1拉下车拳打脚踢。在他们车上坐的两个小伙子看见王某1等人打开人了,就下车跑开了,他和杜某上去将那两个小伙子抓住拉回来,任某扑过来将那两个小伙子每人打了一顿。随后他们都上了车到蔬菜大棚处。张某说:”天快亮了,在这个地方把这些狲打一顿,出口气。”其他的两辆车也停下了,张某就下车把从黄羊镇带来的五个小伙子从车上喊了下来。王某1和张树华将秦某1和另一个小伙子喊到旁边,他们俩和秦某1说了几句话,然后就将秦某1扇了几个嘴巴,踏了几脚,把另一个小伙子也扇了几个嘴巴。随后白某和一个胖小伙子也过去对那两个小伙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王某1等人停下不打了,王某1和白某叫秦某1过去商量,白某说:”医院里不去也行,你给我2万元钱。”那个小伙子说:”2万元钱也有点太多找不上。”白某说:”那就1万元。”最后说成5000元。张树华说:”到宾馆里再商量。”随后他们到武威城里的一个宾馆开了一间房间,将黄羊镇的五个小伙子带到宾馆房间里。后来黄羊镇的一个小伙子说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去取钱。张某说:”跟上两个人去”,冯某和俞某就陪着去取钱。之后由张某口述,让秦某1写了个书面赔偿书就放走了。2017年1月18日王某2到武威铁路公安处黄羊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是张某打电话叫去的,到酒吧门口碰到了王某1和周某就一起上去了,进去后秦某1要求白某、刘某赔手机,王某1说”赔手机可以,先得给白某头上伤看好,”秦某1就答应了,之后他们全部到楼下,王某1还是张树华说了一句,到武威市医院看去,所有人就分别坐了三辆车到云翔小区附近,张某、王某1、刘某下车把秦某1从车上拉下来,就动手打秦某1了,他在秦某1的屁股上踢了两脚,后把秦某1那边的五个人全部拉下来都打了一顿,后又到天一外滩附近温棚处,王某1问白某说怎么处理,白某对秦某1和马某说,”你把我头打烂了,给我赔2万元钱,”秦某1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商议成5000元。后又到海锦天宾馆,秦某1等人凑了5000元交给王某1,王某1和张某让秦某1给白某写了一份医疗赔偿协议,之后放了秦某1等人。在云翔小区附近,周某用脚踢了秦某1等人。杜某和任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打了秦某1。2017年1月11日到古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他和白某、刘某、任某等人在黄羊一个酒吧喝酒,他和刘某喝了3斤白酒,白某和任某喝的是啤酒,喝到次日凌晨,酒吧的老板过来叫他们说,和他们一起喝酒的人在打架,他出去看到白某的头被打破了,他就把白某扶进包厢,随后跟来一个小伙子(秦某1)到包厢说手机被白某打烂了,要求白某赔偿手机,过了一会儿王某1、张树华、冯某、俞某、王某2、周某和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来到酒吧包厢里,白某说让秦某1到武威去给他看病,之后所有的人都到楼下坐车往武威走,他在车上就睡着了,中途停了两次车,第一次他没有下车,第二次他下车后上了个厕所,因醉酒在路边吐,之后又上车到了一个宾馆,有人让他去登记房间,他没带身份证,他就叫上俞某,用俞某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他付了房费300元,到宾馆后他到卫生间吐了后就上床睡了,他听到王某1让秦某1等人给白某赔偿了5000元钱。10月16日下午冯某开车拉他到武威和王某1他们一起吃了个饭。2017年1月18日到凉州区公安局黄羊派出所投案自首。2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那天他在家睡着,先是刘某给他打电话,后又是王某1给他打电话,他就开车拉着王某1到黄羊鑫鑫源酒吧,去以后他在大厅里,王某1他们到包厢里,过了一会儿王某1他们都出来到楼下,他坐到自己的车里,车里又坐了三个他不认识的小伙子,他跟着前面的车去武威城里云翔小区附近,前面的车停下了他就去上厕所去了,后又跟着前面的车走了一段路又停了,他没有下车就在车里睡觉,大约过了二十几分钟后,刘某坐到了他的车上,让他开车跟着前面的车走。车开来到了武威城里西关麻纺厂附近的一个宾馆门口,刘某就和另外的两个人下车了,他给刘某和王某1说了声就回家了。当日17时许王某1给了他300元钱的车费,又叫他到武威城里吃了顿饭。那天参与此事中他认识的有刘某、张某、王某1、俞某、冯某。那天张某、王某1他们做了些什么事他不知道。后来听说王某1他们向那几个黄羊人要了5000元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认可无异议,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不当,应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白某、刘某、冯某、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和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对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刘某、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开始的敲诈的数额为2万元,后实际敲诈得逞的数额为5000元,故本案中既遂的犯罪数额是5000元,未遂的犯罪数额是15000元,对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被勒索的钱财,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周某不仅驾车将被告人和被害人从黄羊拉到武威,又将被害人从殴打地点拉到宾馆,还参与了勒索钱财的分配和挥霍,为其他被告人完成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故其行为确已构成了犯罪,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杜某、王某2、徐某、周某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四、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五、被告人俞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六、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俞天福人民陪审员  王玉国人民陪审员  毕丰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