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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承杨、吕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承杨,吕秋华,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官丽华,吕兴发,陈爱青,杨江芳,吕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8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肖承杨,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吕秋华,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三明市梅列区,系被告肖承杨之妻。被执行人: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法定代表人吕兴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法定代表人肖承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三明市宁化县。法定达代表人肖春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建宁县。法定代表人肖庆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官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官丽华,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吕兴发,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爱青,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三明市三元区,系被告吕兴发之妻。被执行人:杨江芳,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吕秀华,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系被告杨江芳之妻。吴连光与肖承杨、吕秋华、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官丽华、吕兴发、陈爱青、吕秀华、杨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9676元,由肖承杨、吕秋华、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官丽华、吕兴发、陈爱青、吕秀华、杨江芳承担。因肖承杨、吕秋华、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官丽华、吕兴发、陈爱青、吕秀华、杨江芳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人民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吴连光与被执行人肖承杨、吕秋华、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明溪县钢明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宁县高峰漂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山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官丽华、吕兴发、陈爱青、吕秀华、杨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