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邓玉林与赵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林,赵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90号申请人邓玉林,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赵新民,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玉林与被执行人赵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826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新民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