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丹菊与罗成梅、黄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丹菊,罗成梅,黄琦,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85-1号申请执行人谢丹菊,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罗成梅,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黄琦,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黄俊,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丹菊与罗成梅、黄琦、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黄忠书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00126157,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7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尝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9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31日以(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忠书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砖厂的厂房设备,2017年7月20日以(2017)鄂茅箭0302执5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黄忠书租赁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25亩山地30年的使用权及30亩荒山50年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黄忠书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86幢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二、拍卖黄忠书所有的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砖厂厂房、设备及土地、荒山剩余租赁期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