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越红、许武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越红,许武泉,林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2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越红,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许武泉,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云玉,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朱越红与被执行人许武泉、林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朱越红财产保全了被执行人林云玉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XX号和声工商大厦XX层XX室办公单元。现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房屋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正在拍卖期间,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