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海星、梁连金等与农大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农大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282号原告:梁海星,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梁连金,女,1986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梁连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大权,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余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与被告农大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撤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