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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海星、梁连金等与农大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农大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282号原告:梁海星,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梁连金,女,1986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梁连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大权,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余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与被告农大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撤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梁海星、梁连金、梁连芳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