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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怀君、牛余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君,牛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君,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牛余鹏,男,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怀君与被执行牛余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362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23.57元。现因扣划裁定书无法送达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