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诉西安女娲休闲农庄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女娲休闲农庄。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孟村镇李华村*组。投资人:褚某某,该农庄的负责人。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国土罚字[2016]第1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45.58平方米(1.42亩)、非法占用耕地2914.71平方米(4.37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鱼池;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57900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蓝国土罚字[2016]第1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16年9月,被执行人无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孟村镇李华村三组修建房屋及鱼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45.58平方米(1.42亩)、非法占用耕地2914.71平方米(4.37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限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45.58平方米(1.42亩)、非法占用耕地2914.71平方米(4.37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鱼池;2、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57900元。本院认为,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所做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修建房屋及鱼池的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15日做出的蓝国土罚字[2016]第1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