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厚、张文清、秦文彪、张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厚,张文清,秦文彪,张凤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4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行职工。被告:张兴厚,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文清,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秦文彪,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凤琴,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厚、张文清、秦文彪、张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