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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荣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荣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88号原告: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码路54公里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冀玉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贺伟,经理。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荣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54号。负责人:庞文军,经理。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荣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4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炜烨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