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351号原告: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肖涧,该公司董事长。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29号。负责人:扬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师,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路1号(原建设路***号)*楼。经营者:朱爱勤,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码科技公司)、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简称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诉被告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简称岳西状元府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承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对原告数码科技公司前期的诉讼活动予以追认,被告岳西状元府酒店表示同意。原告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师、被告岳西状元府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停业损失、租赁费用损失、人员工资损失共计92068.58元(见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4日凌晨,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手机门店遭受楼上岳西状元府酒店漏水,致天花板吊顶、墙体、空调、照明等设施损坏,并致门店无法营业。此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失部分进行清点,被告对此盖章予以确认。2017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会议商定,由被告对门店装修费用、设备更换费用、停业损失等进行赔偿,确定由被告负责重装或由其付费原告自行重装处理此次事宜。但被告一直拖延,无奈原告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重装,将损坏设备返厂维修,于2017年5月18日完工恢复营业。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如前所请。损失清单:一、财产损失。1、装修费用23320元;2、空调维修费用6240元;3、监控安防维修费用4800元。二、停业损失26340.88元。三、租赁费用损失18395.7元。四、人员工资损失12972元。合计92068.58元。岳西状元府酒店辩称,1、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手机门店因被告经营场所的工作失误,渗水受损是事实,被告方不否认也愿意积极承担自己因过失造成的责任;2、涉案门店受损部分包括部分石膏吊顶和少部分手机展柜,但空调照明设施没有损坏;3、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与涉案门店委托的代表仅仅通过当面或电话方式口头沟通,但未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主张的全部损失。因门店方面迟迟不同意被告的维修方案,导致受损门店不能及时营业,造成损失扩大;4、原告方诉求损失金额过高。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一、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在安徽省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法人单位,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是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在岳西注册的非法人单位,从事通讯终端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及维修。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是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二、2017年5月4日岳西状元府酒店因员工工作失误发生漏水事故,致楼下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手机门店遭受损失,岳西状元府酒店认可这一事实,并愿意承担责任。三、2017年5月7日在岳西状元府食尚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王联国签字并注明“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店房顶漏水事件处理会议纪要以上所盖章与营业执照为同一公司”,并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事发后双方召开漏水事件处理会议,达成如下意见:1、漏水至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手机门店房顶、墙体、柱体、空调等设施造成损坏。2、岳西状元府酒店同意依据数码科技公司的装修标准进行重装,赔偿装修费用、设备更换费用、停业损失等损失。3、对于恢复方案双方同意被告负责重装原告验收,或由原告自行重装,被告承担费用等两种方式处理。2017年5月7日,岳西状元府酒店代表王联国在会议录上签字并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2017年5月7日,岳西状元府酒店代表王联国在财产损失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进一步确认损失范围,列出了损失项目:第②项空调损失费用;第④项损失费用包括1、拆除顶面石(膏板),2、轻钢龙骨吊(顶),3、顶面乳胶漆,4、电工拆装灯,5、柜台拆装,6、保洁费,7、车旅费,另列明“如需换灯安(装)”项目,共计22160元。王联国在其后注明“按要求制作,并由贵方验收合格”;第⑤项记载“室内监控、安防如有损坏,更换或维修,其他:所有与顶相关的硬件、电器设施、安防、监控、室内音响等设施,如有损坏并须更换或修复”。四、2017年5月6日、8日岳西状元府酒店代表储鹏与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代表杨立生通电话商谈赔偿事宜。5月6日,数码科技公司向岳西状元府酒店发函催告确认损失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后律师储佳佳受岳西状元府酒店委托通过微信方式回复,2017年5月12日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就此再次发函回复,其中称岳西状元府酒店积极表态,但却不考虑损害现状,对损害的严重程度认识不到位,并再次提出6点赔偿意见,告之若当天19点前未收到回复或回复结果未达到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合理主张,则自行开始修复,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岳西状元府酒店承担。五、费用发生情况:1、2017年5月5日,数码科技公司向三家装饰公司进行询价,询价维修项目是:1、拆除吊顶,2、轻钢龙骨吊顶,3、油漆,4、灯具拆装和布线,5、柜台拆装等,6、保洁费,7、车旅费。无锡市安佰居装潢有限公司以22160元最低价格中标,随后又追加电路故障检修费用1160元。2017年5月10日数码科技公司与无锡市安佰居装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格23320元,工期6天,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7日,岳西状元府酒店与鼎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2247元,对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门店受损吊顶进行维修,其维修项目仅是对顶面受损部分进行腻子铲除、顶面乳胶漆。对此维修方案其法定代表人吴磊当庭表示:基本能够保证80%左右的安全,但是不能保证100%安全。在观看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后表示:我去看的时候已经只有一些水印了,视频上显示漏水比较严重,跟我现场看的不一样。2、2017年7月10日,安庆市新伊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空调进行维修共花费6240元,并签订售后服务协议。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与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报警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发生费用4800元。3、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提供了营业损失统计表、销售日报、银行对账明细查询单,证明比照涉案门店5月份营业18天收入36472元,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自2017年5月5日停业至5月17开业,共停业13天,折算门店停业损失为26340.88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岳西状元府酒店承认2017年5月4日因员工工作失误发生漏水事故,致楼下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手机门店遭受损失的事实,并愿意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是:1、王联国签字行为是否有效?2、各项目的损失是多少?关于争议焦点1。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岳西状元府酒店方代表王联国于2017年5月7日在岳西状元府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店房顶漏水事件处理会议纪要以上所盖章与营业执照为同一公司”,并签字和加盖了“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以此来证明王联国的签字及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是代表岳西状元府酒店的行为;岳西状元府酒店认为王联国没有经过授权其签字行为无效,其加盖的是“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而不是岳西状元府酒店公章,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未申请王联国出庭作证。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联国的签字及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的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应视为岳西状元府酒店对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采信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的主张,岳西状元府酒店对此承担责任。关于争议焦点2。2017年5月7日,王联国在漏水事件处理会议签字并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确认手机门店损失有装修费用、设备更换费用、停业损失,同时确认了恢复门店的两个备选方案。同日,王联国以在损失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发票专用章”,对相关项目和费用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根据王联国签字确认的损失项目有门店顶面装修及柜台损失、空调损失、监控安防损失、营业损失。门店顶面装修及柜台损失。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选择双方确认的第二种自行装修方案,对顶面进行装修、柜台拆装等发生费用22160元,与王联国签字确认的损失表格上相同项目损失数额一致,且通过询价,以最低价发包,尽了注意义务。岳西状元府酒店的第一种维修方案其证人在作证时表示只能保证80%的安全,还表示漏水比较严重,说明其方案欠妥且不被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接受,且遗漏了双方认同的柜台损失。至于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方案施工中追加的检修电路故障发生的1160元费用,与报价单第4项“灯具拆装和布线”重复计算。故本院认定门店顶面装修及柜台损失为22160元。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对空调及监控安防进行维修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本院对空调及监控安防损失6240元、4800元予以认定。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通过折算,门店停业13天损失为26340.88元。岳西状元府酒店认为停业损失是存在的,但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岳西状元府酒店在事发后,派人参加协调会、签字确认损失清单,与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相关人员电话、微信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并表示承担责任;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也承认岳西状元府酒店“积极表态”,足见岳西状元府酒店在事故处理中不逃避、不拒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数码科技公司与无锡市安佰居装潢有限公司签订工期为6天的合同,而实际停业13天,故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对延长的停业时间有一定的过错,从而导致损失的扩大,对其扩大的部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支持岳西状元府酒店的抗辩理由,酌情支持26340.88元X70%=18438.616元。房租及人员工资损失。数码科技公司、数码科技岳西分公司要求赔偿房屋租赁费用18395.7元及人员工资损失12972元,岳西状元府酒店认为房屋租赁费用、人员工资与营业收入损失重复计算。房屋租赁费用、人员工资是经营成本,营业收入是在扣除了此两项后的纯收入,既然赔了营业收入损失就不应再赔房屋租赁费用、人员工资。岳西状元府酒店的抗辩理由成立,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为51638.61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损失51638.61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承担202元,被告岳西县状元府食尚酒店承担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