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善洪与周红梅、谌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洪,谌勇,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洪,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润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谌勇,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张善洪与谌勇、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的房产一套,但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依据即一中院(2015)渝一中民终字第5889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执行监督,现在仍在受理审查中,另查明被执���人谌勇、周红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谌勇、周红梅尚应支付申请人张善洪借款本金75万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3300元,负担执行费10175.7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1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善洪若发现被执行人谌勇、周红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