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河头店支行、宋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河头店支行,宋国章,李言侠,杨深东,于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河头店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晓鹏,系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宋国章,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言侠,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杨深东,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于进洋,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河头店支行诉被执行人宋国章、李言侠、杨深东、于进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