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1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558892685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号。负责人:梁汶,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074112X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2号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谢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雨花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雨人社察理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雨花人社局以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雨人社察理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项下内容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雨花人社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万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 俏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 怡书 记 员 马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