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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文兵与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兵,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509号原告:杨文兵,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124号1幢1层C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292340729E。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兵与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兵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杨文兵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