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李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李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313号之一原告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7064375-4。法定代表人胡亚皓,系公司经理。住所地:自由路中段66号。委托代理人贾旭生,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琳,女,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李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开封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