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志国与被申请人刘兆亮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志国,刘兆亮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黄志国,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兆亮,男,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志国因与被申请人刘兆亮之间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240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再审申请人黄志国以与被申请人刘兆亮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志国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黄志国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金林范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人民陪审员 历 建 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