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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汤德水与张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水,张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汤德水,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宗青,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汤德水与被告张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汤德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德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汤德水负担。审 判 长  陈旭东人民陪判员吴良才人民陪审员  谢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