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汤德水与张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水,张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汤德水,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宗青,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汤德水与被告张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汤德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德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汤德水负担。审 判 长 陈旭东人民陪判员吴良才人民陪审员 谢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