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周志国、徐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周志国,徐小英,周金良,徐红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87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负责人:邓素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赐福,男,该行员工。被告:周志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小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周金良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红芳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被告周志国、徐小英、周金良、徐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