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家骏、陈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骏,陈爱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2013号申请人:张家骏,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稳,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爱权,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人张家骏与被申请人陈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爱权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爱权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