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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孔洪广与被告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李学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洪广,南京久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李学全,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资产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33号原告:孔洪广,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久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6层665室。法定代表人:肖照辉。被告: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九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全。被告:李学全,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吕成泽,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肖照辉,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玖天普惠资产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维顺。原告孔洪广诉被告南京久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久天企业管理公司)、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辰食品公司)、李学全、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资产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玖天普惠南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洪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海辰食品公司、李学全、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洪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鲁西黄牛养殖项目众筹认筹协议,被告连带偿还投资款3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向原告介绍其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合作共同投资鲁西黄牛养殖项目,称两被告将共同投资3500万元,并向社会认筹3000万元。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介绍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原告在该公司签订了鲁西黄牛项目众筹认筹协议,并根据该公司要求当天海辰食品公司汇款30000元,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海辰食品公司收据。后原告等待项目注册、运营,但至今项目无任何进展。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未对项目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海辰食品公司应当退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被告李学全是协议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减至1元,涉嫌逃避债务,因此股东被告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南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均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均未到庭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原告孔洪广、被告海辰食品公司、被告李学全、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鲁西黄牛养殖项目众筹认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孔洪广认缴资金30000元参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采用项目众筹方式引进投资者成立有限公司经营鲁西黄牛养殖项目,该项目预算投资6500万元,被告海辰食品公司认缴资金3000万元,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认缴资金500万元,拟众筹金额3000万元;被告海辰食品公司在登陆股转系统后,首次定向增资扩股面向特定对象为本次众筹出资人;本次项目众筹结束后,认筹不足100万元的投资人以法人制形式登记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众筹结束后出具有项目公司签发备案的股东出资证明作为确权依据;众筹周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同年9月30日,投资锁定期为24个月。原告孔洪广于2015年8月19日依约将出资款30000元付至协议约定的海辰食品公司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被告海辰食品公司出具收据。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股交”挂牌、登陆“股转系统”等义务。协议约定,被告李学全对协议相关约定条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7日,原名江苏久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吕成泽(出资900万元)、肖照辉(出资600万元)、玖天普惠南京公司(出资1500万元),2016年11月24日,变更登记为现名,注册资本1元(吕成泽0.3元、肖照辉0.2元、玖天普惠南京公司0.5元)。上述事实有项目众筹认筹协议书及附件、收据、工商登记档案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孔洪广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李学全、久天企业管理公司间的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原告孔洪广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海辰食品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是共同出资发起人,应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学全是合同担保人,应依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减少注册资金为1元,其股东被告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南京公司应在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承担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海辰公司等未履行被告海辰食品公司、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股交”挂牌、登陆“股转系统”等义务,原告孔洪广不能实现本合同出资目的。原告孔洪广请求解除合同,请求上述被告返还出资款3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孔洪广与被告海辰食品公司、被告李学全、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的鲁西黄牛养殖项目众筹认筹协议;二.被告海辰食品公司返还原告孔洪广出资款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李学全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吕成泽、肖照辉、玖天普惠南京公司在减少认缴资本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久天企业管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海辰食品公司、久天企业管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审 判 长  张旭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蔡正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