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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冉武林与蔡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武林,蔡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738号原告:冉武林,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帮,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武林与被告蔡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冉武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武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