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冉武林与蔡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武林,蔡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738号原告:冉武林,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帮,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武林与被告蔡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冉武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武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