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子孝、张连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孝,张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孝,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张连刚,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连刚及其家属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