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财保16号申请人: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霍山支行、农业银行霍山支行、霍山农商行衡山支行存款合计9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以安徽某某羽毛有限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霍山支行、农业银行霍山支行、霍山农商行衡山支行存款合计95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某某羽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芯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