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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升申请执行刘继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升,刘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高升,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被执行人刘继喜,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高升申请执行刘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继喜于2017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