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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喻某某、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6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江某��已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某某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