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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雨诉彭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雨,彭建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1143号原告彭雨,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委托代理人覃雄,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平,男,土家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永顺县。原告彭雨诉被告彭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主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雨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雨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全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玥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