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章志敏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敏,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1行初154号原告章志敏,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朱伟方、张杨坷,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第三人章伦,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本院审理的原告章志敏与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章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志敏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