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少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安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珍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少玲,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01执242号另案中,已自动履行案件款项共计785900元,对于其中款项769106.66元(包括返还购房款733206.66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2061元、承担仲裁费用12639元、申请执行费11200元),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在(2017)桂01执242号案件中承担的系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应由第一被执行人张少玲先行承担,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少玲追偿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2017)桂01执242号案件中虽已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但据以执行的南宁仲裁委员会[2016]南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裁决主文并未明确“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申请人张少玲追偿”。故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向张少玲行使追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通过另行诉讼方式解决。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已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张少玲追偿,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至此,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林 卫代理审判员 覃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文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