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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汝祥、杨小万等与王进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汝祥,杨小万,王进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2154号原告:杨汝祥,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原告:杨小万,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华,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进城,男,汉族,1964年3月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原告杨汝祥、杨小万诉被告王进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汝祥、杨小万因主体不适格,自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汝祥、杨小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汝祥、杨小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