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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国庆济宁市弘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磊李文菊吕云峰于颜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国庆,济南市弘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磊,李文菊,吕云峰,于颜言,刘振,王娟,济宁易森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3497号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689号498室,组织机构代码67525541-5。法定代表人焦彩连。委托代理人左雄,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俊福,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庆,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济南市弘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金宇大厦商住楼B幢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937534-5。法定代表人刘磊。被告刘磊,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文菊,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吕云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于颜言,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振,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娟,女,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易森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金宇大厦商住楼B座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06739882-6。法定代表人刘磊。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李国庆、济宁市弘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磊、李文菊、吕云峰、于颜言、刘振、王娟、济宁易森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王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王娟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振、王娟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