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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殷建平、徐艺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殷建平,徐艺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水根,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建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徐艺铭,女,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999号3号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8598936。法定代表人汪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殷建平、徐艺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46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艺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殷建平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殷建平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殷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殷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081.1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