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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与被告王中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王中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48号原告:王进国,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广福,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李广禄,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李广寿,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中信,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与被告王中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9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进国、李广福、李广禄、李广寿共同负担。审判员  商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