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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树开、郭祥、李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周树开,郭祥,李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62号。负责人:苏兴洲,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树开,男。被执行人:郭祥,男。被执行人:李小文,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周树开、郭祥、李小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树开名下有云G6X4**五菱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085879)、郭祥名下有云G5A5**帝豪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062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树开名下云G6X4**五菱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085879)。二、查封被执行人郭祥名下云G5A5**帝豪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06211)。三、被执行人周树开、郭祥分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树开、郭祥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周树开、郭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