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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02号原告: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桂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新,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吉林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