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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晓东,马素敏,陈庆岭,王凤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367号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四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大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保群,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西街1552号。法定代表人:马绪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敏,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晓东,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马素敏,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庆岭,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王凤廷,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晓东、马素敏、陈庆岭、王凤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保群、石运建,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敏,被告陈晓东、马素敏及被告陈庆岭、王凤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协议或支付原告38160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告的经销商,被告陈晓东为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确认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381602.6元,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与原告签订还款承诺书,由四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未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更大损失。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经销协议,担保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且不履行还款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的一切事务系陈晓东经营,与马绪胜无关。被告陈晓东辩称,我对请求数额有异议,应该不是很准确,我没有证据提供。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属实。被告陈庆岭、王凤廷辩称,请求数额有异议,应该不是很准确,我没有证据提供。被告马素敏辩称,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一份,约定:一、授权经销区域为松原市;二、经营基本要求;三、价格;四、结算;五、待销车管理与考核;六、市场纪律与考核;七、违约责任;八、合规经营;九、商务保密;十、争议和法律处理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一、其他。后,被告陈晓东作为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上述产品经销协议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0日,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陈晓东欠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81602.6元,经经侦部门查证属实。我们三人也确认无异议。现在我们自愿为陈晓东的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2016年10月10日先还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二、位于临沂市××小区××楼××单元××号,楼房一套,登记在陈晓东名下,面积约90平方。我方于一个月内变现还款,如不能及时变现,将本套房抵押给贵公司。贵公司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所得款项除去相关费用后冲减欠款。三、剩余欠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还款人陈晓东,身份证号码;还款人陈庆岭,身份证号码;还款人王凤廷,身份证号码:;还款人马素敏,身份证号码:;2016年10月10日”。同时查明,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成立,股东为马绪胜、陈晓东,2016年4月28日核准吊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协议,担保书,还款承诺书,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产品经销协议,与被告陈晓东之间的担保协议及与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之间的还款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陈晓东未按还款承诺书的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381602.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虽对欠款数额存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定欠款数额为38160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81602.6元。二、被告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4元,由被告松原市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晓东、陈庆岭、王凤廷、马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