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道明与襄阳市正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枣阳市出租车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明,襄阳市正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枣阳市出租车协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708号原告:张道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正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邓城大道樊西高速路口118号。法定代表人:郑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敏、刘晓雨,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出租车协会。代表人:邱国朝,该协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明与被告襄阳市正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机电公司)、枣阳市出租车协会(以下简称出租车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明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道明负担。审判长 艾 斌审判员 彭金宏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