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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与环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环金永,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549号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3MA6KHNG38J。经营者:尹凌云,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祥云县祥城镇鼓楼东街200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3115971。经营场所: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路尾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祥云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环金永,男,约49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第三人:杨艳,女,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诉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撤回对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