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与环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环金永,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549号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3MA6KHNG38J。经营者:尹凌云,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祥云县祥城镇鼓楼东街200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3115971。经营场所: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路尾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祥云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环金永,男,约49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第三人:杨艳,女,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诉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撤回对被告环金永、第三人杨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祥云县立新家具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