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秀丽、崔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崔晓雨,范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崔晓雨,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海峰,男,1976年11月,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秀丽、崔晓雨申请执行范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海峰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00)宁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