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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秀丽、崔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崔晓雨,范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崔晓雨,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海峰,男,1976年11月,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秀丽、崔晓雨申请执行范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海峰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00)宁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