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伍荣斌与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荣斌,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伍荣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建林,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伍荣斌与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建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建林暂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荣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