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406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安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