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邬光源与呼毕斯哈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光源,呼毕斯哈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539号申请人邬光源,男,汉族。被执行人呼毕斯哈图(又名赵革命),男,蒙古族。本院执行申请人邬光源与被执行人呼毕斯哈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呼毕斯哈图的工资款。因案件即将到期,本案欠款还未全部偿还完毕。申请人邬光源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的工资继续清偿。日后,其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