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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长民与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民,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50号申请执行人方长民。被执行人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安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长民与被执行人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779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